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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哪些P2P平台不能投?

互联网 发布时间:2016-01-18 18:11:33

半个月前,业内业外盼望已久的P2P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终于与大家见面了,在这其中绝大多数都是关于P2P平台的规定与约束。但这些规定真正实施起来还需一段时间,因为监管细则在出台之后会有长达18个月的整改期,这18个月对于P2P平台来说就是洗牌淘汰期,很多不合规的平台会在这次洗牌中退出历史舞台。那么,作为普通投资者,在2016年里,有哪些平台是不能投的呢?小编为大家梳理一下。

1、承诺本息保障的P2P平台

P2P监管细则第十条规定,严禁P2P平台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也就是说,监管细则下发之后到贯彻实行,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的平台要么改变担保、保本保息的策略要么等着被淘汰。如果在这期间仍然还打着保本保息的口号,那么一旦监管层加以严惩,平台会因为一时的舆论风波而极有可能面临严重的信任危机甚至是倒闭。

由于国内个人征信体系不完善以及银行、理财平台等机构培养的“刚性兑付”的坏习惯,P2P网贷在进入中国以后,平台只有进行承诺保本保息之后才能够给投资人更多的信心,因此,本息保障成为中国P2P行业普遍存在的现象。但是监管细则既然规定不能再进行担保以及承诺保本保息,那么,这样的P2P平台是不能再投了。

2、没有资金托管的平台

P2P监管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P2P网贷平台需要寻找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平台资金存管的机构。P2P平台资金托管于银行为的是将平台资金、投资人资金以及借款人资金进行隔离管理,防止平台出现资金池等现象,更好地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从规定来看,银行存管是大势所趋,只有进行银行存管的P2P网络信息中介平台才能够在行业竞争浪潮中更好地生存,保障投资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安全。所以,在2016年里,没有资金托管的平台的不能投的。

3、涉嫌资金池、自融的平台

P2P监管细则第十条规定,严禁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严禁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也就是说,P2P平台不能涉嫌自融、资金池。在前两天,某宝事件就被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至于其受害人的钱还能不能要得回来,那不得而知,如果能要得回来顶多也是只有三、四成。前事不忘后事之师!

4、大标较多的平台

P2P监管细则第九条第四款中指出机构要引导出借人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在第十七条规定,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这也就是说,监管层是暗地里要求平台不能出现单个金额较大的借款项目的。如果平台涉及到发动超大额的标的,那么,就要注意了,这是违规的。

5、项目信息不透明的平台

一个平台安不安全,主要看它的项目信息披露情况,经常会有一些平台以保护借款人隐私为由全部P掉借款项目信息核心要素。实际上,一个正常真实的借款项目和借款人,平台应该披露借款人和借款项目的一些基本信息,例如:借款人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及借款用途,还款来源等情况都是要披露的。只有这样,投资人才知道自己的钱借给了谁,借款人借钱干什么去了。不透明的平台,投资人当心。

6、年化利率超过15%的平台

年化利率过高的平台不能投,这是多少中过雷的投资前辈所总结的经验啊。试想,如果一个平台完全按照监管层的要求做合规的只收取管理费作为盈利来源,哪还有钱来支付这么高的利息。监管细则中虽说借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应当归出借人所有,可如果利息太高,借款人会傻到不会去别的平台借钱而非“吊死在这棵树上”么?

7、有过提现困难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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