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中级法院自诉自审且适用的不是中国的法律规定进行裁判的闹剧
2018-11-01 15:54:05来源:互联网

  2007年4月13日宁夏东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灵公司),因和孙波签订的一份《抵押还款协议》发生纠纷,孙波没有遵守《抵押还款协议》约定的应在2007年6月10日前履行支付2815238.43元的款项义务。东灵公司因孙波的根本性违约,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解除《抵押还款协议》,银川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形成151号民事判决,双方均不服,上诉到宁夏高院,期间孙波的父亲孙建功和代理律师赵建祥行贿宁夏高院分管民事的副院长马彦生,出现枉法裁判的宁夏高院88号民事裁判,东灵公司不服,申请再审到最高院,最高院指令宁夏高院再审,2012年宁夏高院再审后,以民再终字16号民事判决支持了东灵公司解除和孙波签订的《抵押还款协议》。

\

\

\

\

  东灵公司和孙波因《抵押还款协议》产生纠纷在诉讼期间,孙波和父亲孙建功为规避孙波的违约责任,分别于2008年4月17日,以孙波为申请公证人,出具了(2008)银国立证字第1703号出证书,于2011年6月28日,以孙建功为申请公证人,出具了(2011)银国立证字第2890号证书;于2011年8月23日以孙建功、孙波为提存公证申请人,出具了(2011)银国立证字第4494号提存公证2016年11月2日。东灵公司以国立公证处违反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四年的时间内因同一债务分别为申请主体不同的孙波、孙建功及孙建功、孙波出具了叁份出证书。东灵公司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孙建功不是提存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不具有提存公证申请人的资格。2、请求确认被告(国立公证处)在办理(2011)银国立证字第4494号提存公证的过程中存在过错。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兴庆区法院以孙建功、孙波依然具有给付购房款的义务,孙建功系利害关系人,被告办理提存公证并非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没有过错,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民诉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宁夏东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诉法请求。

\

\

\

  东灵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银川市中级法院抛开东灵公司的原审诉讼请求和上诉请求进行审理。“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证损害赔偿案件以损害事实的发生及损害后果为基础,本案并不属于公证损害赔偿案件之范畴。上诉人宁夏东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起的诉讼不属于民事受案的范围[(2017)宁01民终1889号民事裁定书第16页最下两自然段]。银川市中级法院抛开东灵公司的原审诉讼请求和上诉请求,给东灵公司臆定了一个公证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并以臆定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自诉自审,撤销了一审判决,且适用的法律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条款规定,驳回了东灵公司的起诉。东灵公司不服二审裁定,申请宁夏高院依法再审。

  更滑稽的是宁夏高院的法官,同样没有针对申请再审人东灵公司的再审请求和银川市中级法院的错误进行审理,所表现的是完全不懂法律常识的人在进行民事案件的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提存公证是对原已存在是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采取公证的形式所进行的固定,其只是一项证据,不需要单独对提存公证这一客观事实的真伪进行认定。人民法院受理民事纠纷,是通过对法律事实真伪的确认,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而不是对争议涉及的某个证据进行客观事实的确认。故本案东灵公司提起的诉讼不属于民事受案的范围,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东灵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2018)宁民申285号民事裁定书第2页中间一段]。从上述宁夏高院的认为,可以知道审理法官不懂法,1、提存公证书是一项证据,但经提存公证申请人申请,公证处依法定程序办理提存公证是一种民事行为。提存公证书和办理出具提存公证书是不同的两个法律概念,是不能混为一谈;2、提存公证是一种法律民事行为,不是客观事实。所谓客观事实,是指在人的意识之外独立存在的事实,它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提存公证是民事行为符合法定条件后经法定程序的公证。法律事实真伪的确认,必须是在争议涉及的某个证据的真伪基础上进行确认,证据的真伪决定着法律事实的真伪。法律事实的真伪取决于证据的真伪。宁夏高院的法官,完全把相互依存的法律关系隔裂和对立起来。法律事实的真实是建立在诉讼证据真实基础之上,如果不对诉讼证据的真伪(包括经公证的提存真伪)进行甄别、审查,裁判文书依据什么进行审判呢?

\

  综上,本案的实事清晰,原告东灵公司的诉讼请求具体且符合法律规定,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给予支持。应适用的法律法规明确,银川市中级法院违反应围绕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原则,抛开东灵公司的上诉请求,以臆定的诉讼请求做为审判对象,既自诉自审,且适用的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规定,诉外判决驳回了东灵公司的起诉。再审法院不是针对申请再审的请求和二审法院判决出现的违法内容进行审查,在裁定书的表述上自相矛盾,也同样没有针对申法再审人的请求进行审查,表述让人不知所云。

相关热点:

相关阅读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招聘信息 | 版权声明 | 网站地图
太平洋品牌网
太平洋品牌网 - 网罗全球品牌资讯,是全国品牌网站中的十大品牌网
广告合作QQ:480335193 | 邮箱:480335193@qq.com
免责声明:太平洋品牌网所有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资料均来自互联网,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本站亦不为其版权负责。相关作品的原创性、文中陈述文字以及内容数据庞杂本站无法一一核实,如果您发现本网站上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的内容,请联系我们,本网站将立即予以删除!
ICP备案号:闽ICP备1234578896 Copyright © 2012-2017 PCbrand.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